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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09] 阅读次数:[]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农村党支部每季度向街道党工委交纳党费,交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交;社区党支部每季度向社区党总支缴纳党费,党总支每半年向街道党工委交纳党费;街道党建科负责向区委组织部交纳党费。
3、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5、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6、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4条、第5条规定交纳党费。
7、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4条、第5条规定交纳党费。
8、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9、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10、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1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7、党费上交时,应将开具的收据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18、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9、街道党工委对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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