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为华侨、华人出具的公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改革开放以来,办理华侨在国内的事务以及归侨侨眷办理有关手续(如身份认定、子女升学等)所涉及的公证、认证,按规定,均要求当事人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
为方便临时入境的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急需办理此类公证,并考虑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外交部与国务院侨办做出政策规定: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与一些国家双边领事协定有关规定的原则及国际惯例,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书,或经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其本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我国使用。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为华人、华侨出具的公证也适用此规定。
问:华侨继子女能否享受中、高考照顾?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归侨或华侨收养的子女,如收养关系成立,就可以享受照顾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如考生与具有归侨或华侨身份的继父母在一起生活,受其抚养教育,考生可视为归侨或华侨的子女,享受照顾政策。
问:出国1年以上人员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答:公安部2003年8月7日公布的一项便民措施规定,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对于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问:国家对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教育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华侨学生的身份由省级侨务部门认定;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高中阶段学校要关心华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华侨学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具体办法。
问:归侨定义中的“回国定居”如何解释?
答:“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问:华侨在国内购买房屋有何规定?
答:建设部等六部委2006年7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
北京、天津等地制定了规范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具体意见。例如北京市《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中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华侨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住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
问:华侨定义中“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答:国务院侨办2009年4月制定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中规定: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问:对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什么规定?
答:2009年12月,国务院侨办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印发《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涉及华侨的计划生育政策,应按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问:华侨在国内办理银行业务需要哪些证件?
答:在银行办理个人开户,一般需要本人有效护照,也有些银行需要护照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在银行活期存款开户,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持中国护照;中国银行规定:办理外币储蓄存款业务,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护照。
对于华侨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栏中输入护照号码,在“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问:华侨在国内凭护照能否办理事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这条规定为华侨在国内以护照办理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部门对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以护照证明身份已经制定有政策规定。在金融方面,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在社会保险方面,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并规定了华侨以护照号码编排社会保障号码。在机动车方面,公安部2012年9月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规章适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包括华侨,华侨的身份证明是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问:华侨子女在国内读书的,可否参加社保或其他保险?
答:社保是针对单位职工而言,由于华侨子女还在读书,不存在工作关系,所以不能参加社保。但只要存在可保利益,华侨可以为其在国内读书的子女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问: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如何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在证明。
问:中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解释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对有劳动生产能力但缺少资金、技能或就业门路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就业方面给予扶持。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给予救济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问: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有哪些医疗待遇?
答:在各地的大学、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又名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和中小学学习的华侨、港澳、外籍华人学生(学制在一年以上者)凡在国内一般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可按国内医疗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已实行两种医疗收费的地区,按成本(不包括工资)收费。
问:对获准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1. 医疗保险:
(1)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可一次结清个人帐户,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归侨侨眷职工赴港澳地区定居,可参照获准出国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医疗保险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2. 养老保险: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可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结。
3. 失业保险: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能退还给本人。
问: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问:华侨、华人所持的国际驾驶执照能否在中国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没有协议的,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②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③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④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②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③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④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⑤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合格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申请驾驶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答: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应属华侨,他们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但他们没有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应享受归国华侨待遇。(摘自北京市侨联)
问:如何解读华侨华人继承国内房产需办证明政策?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华侨、华人继承在我国内的房产,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均需由我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当事人在向我公证机关申办继承权公证书时,必须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
对于华侨,这些证明可直接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如是华人,一般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再办理有关认证。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驻外使领馆在办理有关证明时,应审查、了解继承人的情况,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世,则只出具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明、出生证明。 只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不在世的情况下,才出具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证明。在出具这类证明时还要出具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但是由于每一个具体的继承案件特点不同,因此所需提供的证明也不尽相同。
如果不了解出具何种证明,可要求当事人先写信向国内房产所在地县、市公证处询问,然后按要求办理。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可在有关公证书中写明其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即可。三、如果当事人使用多个姓名,可在公证书中写明当事人使用的所有中、外文姓名,国内公证机关可以接受。
问:归侨、侨眷在国外的权益如何保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问:归侨与华侨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吗?
答:可以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各级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问:归侨人大代表如何产生?
答:归国华侨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归国华侨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1953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就规定,归侨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仍沿用1953年规定。
实践表明,归侨难以单独进行选举,实际上只能在地区选举中,从归侨中产生,不好另订选举办法。因此,1982修改选举法时,将此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这样规定,归侨代表按地区产生,不仅易于操作,同时也能更好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归侨队伍不断壮大,归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日益提高的实际。
问: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户口本注明从国外迁入),夫妻双方非独生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
答:关于归侨、侨眷回国定居生育问题,目前仍然执行国家计生委、国务院侨办《关于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即:归侨夫妻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照顾生育第二孩子;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入境时已怀孕的允许其生育;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