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
①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②低收入救助对象;
③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④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
⑤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2、申请审批程序
(1)、住院救助
①"一站式"住院救助。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持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医疗救助金进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区县民政部门应定期将救助情况张榜公示。
②、医后住院救助。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并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张榜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3、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
①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③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④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⑤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2)、门诊救助
①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并结合各区县实际确定。
②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③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4、资助参合(参保)
①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
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