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1、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因基本必须生活品价格上涨、 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 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 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救助方式:
(1)、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2)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 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 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3)、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街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 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遭遇困难的情形的书面材料、 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以及县(区)民政局规定的与临时救助事由有关的其他材料。
(2)、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 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
(3)、审批程序:县(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批。
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街人民政府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天。
4、资金发放程序
临时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为了缩短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有条件的县(区)可试行分级审批制度,即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后,可直接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审批,发放。县(区)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