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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着义务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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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①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及网关、抚养、扶着情况。本人申请有,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②审核程序: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善及其他证明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结合调查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③审批程序:区民政局在接到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后,应全面审查,并随机入户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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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衔接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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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求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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